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橡胶塑料设计专业委员会
工 作 规 程
(2013.8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政部第23号)、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遵守《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委员所在单位(称为委员单位)服务,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职业道德,推动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橡胶塑料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规定使用由协会发给的业务用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国内外橡塑工业技术与装备的发展情况,提出发展建议;评审国内橡塑工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组织橡塑行业开发并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评优,并在本行业内组织推广使用;
(二)        组织编制橡胶工业设计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基础工作;
(三)        组织召开“RPTS”橡塑工业技术与市场研讨会暨中国国际橡塑工业高峰论坛,研讨国内外行业技术、市场发展趋势,促进企业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联合举办橡塑行业展览会;
(四)        组织业内“专家联络网”,负责对行业内技术、经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评估及技术讲座活动;
(五)        组织技术培训,充实、提高行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与推广;
(六)        组织编写行业内技术及产品手册;
(七)        主办并出版《橡塑技术与装备》、《橡塑机械时代》、《橡塑节能环保》期刊,传播行业技术市场信息,促进行业学术与信息交流。
(八)        主办中国橡塑装备www.chinarpe.com,搭建国内外行业信息、技术交流和企业展示的平台;完善橡塑工业数据库;
(九)        组织研发、推广节能与环保项目;开发成套半钢轮胎成型设备和全钢巨胎成型设备及测试产品技术项目,为橡塑工业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技术服务;
(十)        承担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单位)与会费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由橡塑行业有代表性的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含独资、合资及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校组成,也可吸收与本专业相关单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的从事橡胶塑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担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职或退休后受聘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
(二)担任本专业的部、室领导,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三)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生产企业和制造企业的领导或专家;
(四)大专院校教授或学科带头人,科研和设计院所的知名专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需填写《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橡胶塑料设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表》,并经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主管协会批复备案。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的权利
(一)    委员(单位)在专业委员会内一律平等;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    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四)    有权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专业委员会的技术资料、刊物、国内外发展的动向等技术信息;
(五)    享有优先获取专业委员会咨询服务的权利;
(六)    有退出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的义务
(一)    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行规行约,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为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提供支持;
(三)    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关心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经常和专业委员会保持联系,及时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单位应向本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凡是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和全国橡塑机械信息中心、石油和化工橡塑节能环保中心以及《橡塑技术与装备》编委会成员单位免缴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协会为法人。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再另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二)    讨论和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三)    研究本专业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四)    审议本专业标准规范等基础工作的阶段性成品,负责提出修改意见;
(五)    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基础工作规划;
(六)    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提出专业委员会终止建议;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9名,顾问委员7名。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中有影响的、熟悉专业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与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协商后,经协会理事长批准任命。主任委员须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顾问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聘用,报协会备案。顾问委员聘用一般由原委员且不再担任该单位行政职务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及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请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任期届满前半年,请协会有关业务部门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专业委员会按程序对换届工作做出安排。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本着精干、效能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济能力为依据,提出人员编制数额,报请协会核定。
第十九条  对不能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秘书长,应予以适时调整。调整、增补的人选应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行业需要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或本年度的工作,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本年度或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并有义务向本单位、本专业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工作会议时,应提前请假或派代表,连续3次未经请假不到会,视为自动放弃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处贯彻实施委员会大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二)有关部门委托任务经费拨款;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本专业委员会严格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加强收支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第二章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于2013年8月23日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